歐盟委員會發布了新的無線電設備CE指令,新指令編號為2014/53 / EC,廢除了歐洲議會和理事會1999年3月9日關于無線電設備和電信終端設備的指令1999/5 / EC以及相互承認其一致性。
指令2014/53適用于:
“用于無線電通信和/或無線電測定的故意發射和/或接收無線電波的電氣或電子產品,或必須用附件(如天線)完成的電氣或電子產品,以便故意發射和/或接收無線電波以進行無線電通信和/或無線電測定;“
與之前的指令不同,無線電設備指令不再適用于電信終端設備(TTE)。從現在開始,TTE將受到關于電信終端設備市場競爭的指令2008/63 / EC的監管。
新的無線電設備指令也被排除在外:
1、無線電業余愛好者使用的無線電設備,符合國際電信聯盟(ITU)無線電規則第1條定義56的含義
2、船用設備屬于理事會指令96/98 / EC的范圍
3、屬于歐洲議會和理事會第(EC)216/2008號條例第3條范圍內的空降產品,零件和設備
4、專為專業人士設計的定制評估套件,僅用于此類目的的研發設施
5、專門用于公共安全,國防,國家安全活動的無線電設備,包括國家在涉及國家安全事項的活動中的經濟福祉,以及國家在刑法領域的活動。
屬于本指令范圍的無線電設備不應低壓指令(其充電器需要符合LVD),但是,與LVD相同的電氣安全要求適用,但沒有LVD設定的限制,換句話說,使用低于50VAC或75VDC的無線電設備仍然需要遵守指令的電氣安全要求。
2014/43號指令包括經濟運營商義務的規定,此前已在第768/2008號決定中作出規定。該指令還規定了無線電設備的基本要求,合格評定程序,以及通知主管機構的規則,以及有關技術文件和符合性聲明和CE標志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