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線模塊越來越多地被集成到日常產品中,如冰箱,汽車和消費者醫療設備。因此,更多制造商需要了解無線發射器的監管要求。
歐盟
在歐盟,無線電設備必須符合無線電和電信終端設備指令(R&TTE)1999/5 / EC的要求(2016年6月由無線電設備指令 2014/53 / EC 替換)。
無線產品的制造商負責其整體合規性。模塊制造商必須向任何主機產品制造商提供明確的集成說明。
由于R&TTE指令沒有具體參考無線模塊,因此沒有嚴格的規則要遵循,但有一些一般的指導方針要記住:
1.當符合R&TTE標準的模塊集成到最終主機產品中時,如果模塊按照其制造商的說明進行集成,則無需進一步的無線電一致性測試;
2.最終的主機產品必須始終滿足該指令的其他基本安全和EMC要求;
3.最常見的證明合規性的方法和與R&TTE一致的推定是使用協調標準;
4.R&TTE合規協會已發布無線模塊使用指南:技術指導說明01,關于無線電模塊的R&TTED合規性要求以及集成無線電模塊的最終產品,2013年5月。
北美
在美國和加拿大,審批流程很簡單,除非有多個模塊集成在一起。
美國聯邦通信委員會(FCC)關于模塊集成的規則在CFR 47 Part 15.212中進行了解釋,并在指導文件KDB 996369中進一步詳細說明。加拿大工業部的模塊規則類似于FCC的規則,并在RSS-GEN中詳細說明第3節。
為了使無線模塊滿足FCC第15部分的要求,它必須符合屏蔽電路,獨特天線連接器,獨立配置和RF暴露限制的要求。一旦滿足這些指導原則,通過TC實驗室(如MET實驗室)授予FCC模塊批準,并且該產品可在某些使用條件下運行。如果滿足授權條件,則主機設備的有意散熱器部分不需要進一步測試。
在將多個模塊集成在一起的情況下,規則可能變得更加復雜,如果將主機設備用于人體頭部或身體20cm內的便攜式應用中并且RF暴露成為主要問題,則尤其如此。然后需要進行SAR測試。
如果在集成到最終主機中時無法遵守模塊化授權的條件,則通常需要進行額外的測試和認證。
FCC認證47 CFR第15部分:EMC的規則和法規
出口美國FCC認證:CFR Part15部分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