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MC的遵守情況由聯邦通信委員會(FCC)根據“聯邦法規法典”(47 CFR)第47章進行管理,本條例第15部分涵蓋無線電頻率裝置的具體規則,包括故意發射機(移動電話)和非故意散熱器(個人電腦和電視接收器)。條例第18部分涉及工業科學醫療(ISM)設備,但只有那些專門設計以產生和使用射頻能源的設備,類似于CISPR 11中概述的第2組設備,ISM設備的EMC要求(EN 55011,用于歐洲聯盟認證)。
第15部分有兩組限制,它們與產品的預期環境有關,A類限制包括商業和工業環境,B類涉及居住環境。B類限值比A類更嚴格。FCC也接受CISPR 22(修訂2)中規定的限值,但可能需要測量1 GHz以上。
隨著最近FCC認證要求的變化,認證已經從一種類型的批準轉向了一種以自我認證為主的制度。目前有三條主要的遵守途徑:
1.核查,
2.符合聲明(DOC),以及
3.認證。
使用的路由在規則中指定,并取決于產品的類型,示例見下表。
設備類型 | 認證 |
電視廣播接收機 | 聲明 |
調頻廣播接收機 | 聲明 |
CB接收機 | 聲明 |
掃描接收器 | 認證 |
第15部的所有其他接管人 | 聲明 |
B類PC和外圍設備 | 聲明 |
CPU板和PSU | 聲明 |
A類數字設備 | 核查 |
驗證是一個完全自我認證的過程,制造商在那里測試他的產品,準備一份技術報告,證明符合要求。技術文件必須保留,如有需要,應要求提交給FCC,DOC路線相同,認證過程需要得到FCC或電信認證機構(TCB)的批準。TCB是經認可進行認證的私人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