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建筑產品法規305/2011
一、法規(EU)No 305/2011
2011年3月9日歐洲議會和理事會第305/2011號條例(歐盟)規定了建筑產品營銷的統一條件,并廢除了理事會指令89/106 / EEC。
“建筑產品法規”的主要目標是通過統一的技術規范來實現建筑產品內部市場的正常運行,以表達建筑產品的性能。
二、“建筑產品法規”305/2011涵蓋哪些產品?
本法規規定了建筑產品在市場上的放置或提供的條件,通過制定關于如何表達建筑產品性能與其基本特征以及CE標志在這些產品上使用的統一規則。CPR完全具有約束力,可直接適用于歐盟所有成員國。
該CPR要求七個基本要求應該由所有建設滿足工程:
1、機械性和穩定性
2、安全火災的情況下
3、衛生,健康和環境
4、在使用中的安全性和可訪問性
5、防止噪音
6、能源經濟與保溫;
7、可持續利用自然資源。
四、就本規則而言,以下定義適用:
(1)“建筑產品”指任何生產及投放市場的產品或工具包,以永久方式加入建筑工程或其部分,而其性能對建筑工程的表現有影響。建筑工程的基本要求 ;
(2)“套件”是指由單一制造商投放市場的建筑產品,作為至少兩個獨立組件的集合,需要組合在一起以納入建筑工程;
(3)“建筑工程”指建筑物和土木工程;
(4)“基本特征”是指建筑產品與建筑工程基本要求有關的特征;
(5)“建筑產品的性能”是指與相關基本特征相關的性能,以層級或類別或描述表示;
(6)“水平”是指評估建筑產品性能與其基本特征相關的結果,以數值表示;
(7)“等級”是指建筑產品性能的一系列等級,小值和值界定;
(8)“閾值水平”是指建筑產品基本特征的低或高性能水平。
換句話說,CPR適用于對建筑工程的基本要求有影響的建筑產品,并受歐洲統一標準或歐洲技術認證的約束。
五、如何遵守建筑產品法規305/2011:
(1)確定適用的歐洲統一標準;
(2)確定制造商希望將建筑產品投放市場的歐盟成員國,以及確定這些成員國是否具有特定的性能標準要求;
(3)根據歐洲協調標準中規定的適用測試進行測試,并應用標準中的標簽,文檔和其他要求;
(4)建立工廠生產控制系統;
(5)根據歐洲統一標準中的規范,建筑產品的符合性必須由認證機構確認,或者符合性可由制造商自行聲明;
(6)必須按照歐洲統一標準確定的格式在產品上聲明建筑產品的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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