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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I 定義 – 電磁干擾或射頻干擾是在外部源導致電路中斷時產生的。
A. 本部分規定了可以在沒有個人許可證的情況下操作有意、無意或附帶的散熱器的規定。它還包含與第 15 部分設備的營銷相關的技術規范、管理要求和其他條件。
B. 不符合本部分規定的有意或無意散熱器的操作必須根據經修訂的 1934 年《通信法》第 301 條的規定獲得許可,除非另有豁免其他地方的許可要求。
C. 除非特別豁免,否則禁止在適當情況下不符合本部分管理和技術規定的有意或無意散熱器的運營或營銷。這包括委員會的事先授權或驗證。
FCC 第 15 部分是聯邦法規第 47 篇的一部分,涵蓋 EMC 并受聯邦通信委員會 (FCC) 監管
FCC Part 15 Subpart A – 一般
FCC 第 15 部分 B 子部分– 意外輻射器。FCC 定義是“一種設備,它有意產生射頻能量以供設備使用,或通過連接線通過傳導向相關設備發送射頻信號,但無意通過輻射或感應發射射頻能量。” 有兩類無意的散熱器:
A 類– FCC 對 A 類的定義是“銷售用于商業、工業或商業環境的數字設備,不包括銷售供公眾使用或打算在家庭中使用的設備。”
B 類– FCC 對 B 類的定義是“一種銷售用于住宅環境的數字設備,盡管在商業、商業和工業環境中使用。此類設備的示例包括但不限于個人計算機、計算器和銷售供公眾使用的類似電子設備。”
FCC 第 15 部分 C 子部分– 輻射器。FCC 的定義是“一種通過輻射或感應有意產生和發射射頻能量的設備”。
FCC Part 15 Subpart D – 未經許可的個人通信服務設備。FCC 的定義是“在 1920-1930 MHz 頻段內運行的故意輻射器,為個人和企業提供廣泛的移動和輔助固定通信服務。”
FCC Part 15 Subpart E – 未經許可的國家信息基礎設施設備。FCC 的定義是“在 5.15-5.35 GHz 和 5.470-5.825 GHz 頻段內使用寬帶數字調制技術并為個人、企業和機構提供廣泛的高數據速率移動和固定通信的有意輻射器。”
FCC Part 15 Subpart F – 超寬帶操作。FCC 對超寬帶發射器的定義是“在任何時間點具有等于或大于 0.20 的分數帶寬或具有等于或大于 500 MHz 的 UWB 帶寬的有意輻射器,無論分數帶寬如何。”
FCC Part 15 Subpart G – 通過電力線接入寬帶。FCC 的定義是“一種載波電流系統,作為無意輻射器運行,它通過不由電力服務提供商擁有、運營或控制的電力線傳導來發送射頻能量。電力線可以是架空的(架空的)、地下的,或者在用戶房屋的墻壁、地板或天花板內。內部 BPL 設備可以在用戶場所內建立封閉網絡或提供與 Access BPL 網絡的連接,或兩者兼而有之。”
FCC Part 15 Subpart H – 電視頻段設備。FCC 的定義是“在 54-60 MHz(電視頻道 2)、76-88 MHz(電視頻道 5 和 6)、174-216 MHz(電視頻道 7–13)、470–608 MHz(電視頻道 14–36)和 614–698 MHz(電視頻道 38–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