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國務院令第291號)第五十四條:“國家對電信終端設備、無線電通信設備和涉及網絡互聯的設備實行網絡許可制度。電信終端設備、無線電通信設備和涉及網絡互聯的設備,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取得網絡許可證。
以下申請材料均為中文,證書、執照原件為外文的,應提供相應的中文譯本。
1.電信設備進網許可證申請表(由工業和信息化部提供格式文本)。申請表由電信設備進網許可證申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簽字并加蓋公章;申請人與生產企業為不同法人的,還應當提供雙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簽字并加蓋公章的委托加工協議。境外申請人應當委托中國代理機構作為申請人提交申請表,并出具委托書;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境內申請人應當提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境外申請人應當提供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的注冊證明。境外申請人委托申請電信設備進入網絡許可證的代理機構,應當提供有效的代理執照和境外申請人的注冊證明(申請人和生產企業為不同法人的,還應當提供生產企業的相關材料);
3.申請人介紹。包括申請人概況、生產條件、儀表配置、質量保證體系和售后服務措施。對于國家規定的產品,還應提供履行相關責任的文件(申請人和生產企業為不同法人的,還應提供生產企業的相關材料);
4.質量體系認證證書或審計報告。通過質量體系認證的,提供質量體系審計機構出具的質量體系審計報告(申請人和生產企業為不同法人的,應當提供生產企業質量體系認證證書或者審計報告;
5.電信設備介紹。包括設備功能、性能指標、原理框圖、內外照片及使用說明;
6.檢測報告或產品認證證書。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認可的電信設備檢測機構或者認證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或者產品認證證書;
7.申請進網許可的無線電發射設備,提供工業和信息化部頒發的《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批準證》;
8.申請進網許可的無線電通信設備、涉及網絡互聯網的設備或新型電信設備,應在中國電信網或工業和信息化部指定的模擬實驗網上進行至少三個月的進網試驗,并提供試驗單位出具的總體技術方案和試驗報告;
9.屬于國家有特殊規定的事項,還應當提交符合規定的有關材料。
1.受理程序
·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工業和信息化部應當受理申請,并出具加蓋專用印章和受理日期的受理通知書;
·申請材料不完整或者形式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工業和信息化部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現場或者通知申請人需要糾正的全部內容。
2.審查、決定程序
·工業和信息化部應當自收到電信設備進網許可證申請之日起50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頒發進網許可證(含進網試用批準文件),并頒發進網許可證標志(含進網試用標志)﹔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3.更改、延續程序
·被許可人對取得進網許可證的電信設備進行技術、外觀變更的,應當進行檢測或者重新辦理進網許可證;
·電信設備進網許可證規定的內容發生變化的,被許可人應當重新申請進網許可證;
·網絡許可證有效期屆滿,被許可人需要繼續生產和銷售取得網絡許可證的電信設備的,應當在網絡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重新申請網絡許可證,并返還原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