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攜式新電池法規(EU) 2023/1542正式發布。歐盟官方公報(OJ)發布了新版電池法規(EU) 2023/1542,新法規將于2023年8月17日正式生效,原電池指令2006/66/EC將于2025年8 月18日起廢除。詳情可參見往期推文《重大更新!歐盟發布新的電池法規(EU) 2023/1542!》。本次將針對新電池法規中便攜式電池部分的要求進行詳細說明。
職責歸屬
“生產商”是指任何制造商、進口商或分銷商或其他自然人或法人,無論使用何種銷售技術,包括通過遠程合同:
“制造商”是指制造電池或設計或制造電池并以自己的名義或商標銷售該電池或將其投入使用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
“生產者責任延伸授權代表”是指在生產商將電池投放市場的成員國設立的自然人或法人。
根據以上定義,電池產品生產者,由于其將產品投入歐盟市場,也需作為生產者承擔相應的義務,但避免“double chargeable”,如電池制造商已完成相應義務并在電池標識相應制造商信息,則電池生產者無須重復完成相應義務。
便攜式電池制造商的義務
電池需符合的要求:
法規(EC)No 1907/2006 附件 XVII和電池法規附件I的要求:
a) 從2027年2月18日起,便攜式電池需具備可拆卸性和可更換性,同時產品需確保安全;
b)從2028年8月18日起,便攜式電池的性能和耐用性要求(法規附件III)額定容量、充電保持率、充電恢復、循環耐久性、抗泄漏性等
標識和標簽
a) 一般信息:所有電池標簽上應附有制造商信息、電池類型、制造地點(電池制造廠)、生產日期(年月)、重量、化學組成、鉛鎘汞以外的其他有害物質、可用滅火器、質量占比0.1%以上的電池的關鍵原材料等10項內容;
b) 容量信息:可充電便攜式電池、LMT電池和SLI電池應在標簽上標明容量信息,且不可充電的便攜式電池還應標明最小平均持續放電時間且標明“不可充電”;
c) 二維碼:電池應附二維碼,對于不同類型電池,二維碼包含的信息應不同;自2027年2月18日起實行,
d) 電池單獨收集符號:垃圾桶標識,鎘超過0.002%或含鉛超過0.004%的電池應在垃圾桶標識下增加相應的化學元素符號; 應至少覆蓋電池最大一側面積的 3%,最大尺寸為5×5厘米。
e) CE標識:所有電池在投放市場前應加貼CE標識。
CE合格評定
便攜式電池的合格評定應按照下列程序之一進行:
對于批量生產的電池:
“Module A-內部生產控制”
a) 制備技術文檔,并包括風險分析和評估,電池一般描述、組件、子組件和電路概念設計、制造圖紙和方案、標簽樣本、協調標準清單、設計計算和驗證試驗結果,和技術文檔中的證明文件、測試報告
b) 生產過程質量監控結果
c) CE符合性聲明
d) 授權代表
“Module D1 – 生產過程的質量保證”
a) 制備技術文檔,并包括風險分析和評估,電池一般描述、組件、子組件和電路概念設計、制造圖紙和方案、標簽樣本、協調標準清單、設計計算和驗證試驗結果,和技術文檔中的證明文件、測試報告、碳足跡類別研究、回收成分份額研究
b) 有關電池的生產、最終產品檢驗和測試運行經批準的質量體系監督結果
c) 質量體系
d) 公告機構審核
e) CE符合性聲明
f) 授權代表
對于非系列制造的電池:
“Module A-內部生產控制”
a) 制備技術文檔,并包括風險分析和評估,電池一般描述、組件、子組件和電路概念設計、制造圖紙和方案、標簽樣本、協調標準清單、設計計算和驗證試驗結果,和技術文檔中的證明文件、測試報告
b) 生產過程質量監控結果
c) CE符合性聲明
d) 授權代表
“Module G – 基于單元驗證的符合性”,附件 VIII 的 C 部分。
a) 制備技術文檔,并包括風險分析和評估,電池一般描述、組件、子組件和電路概念設計、制造圖紙和方案、標簽樣本、協調標準清單、設計計算和驗證試驗結果,和技術文檔中的證明文件、測試報告、碳足跡類別研究、回收成分份額研究
b) 生產過程質量監控結果
c) 公告機構審核,有指定機構應就所進行的檢查、計算、測量和測試簽發合格證書,并應將其識別號貼在批準的電池上,
d) CE符合性聲明
e) 授權代表
不同的合格評定模式,對應不同的程序進行合格評定,模式A不需要公告機構參與。模式D1和模式G需要由公告機構發證。便攜式電池可選擇模式A。
目前便攜式電池未實行碳足跡的要求。但到2030年12月31日,歐盟委員會將會評估將碳足跡相關要求擴展到便攜式電池的可行性。
新電池法規的發布,更大程度地確保投放歐盟市場的所有電池在整個生命周期中可持續、高性能以及高安全。但同時也給電池相關企業帶來了更大的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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