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DS/SDS安全數據表辦理需要怎么做?SDS(Safety Data Sheet,安全數據表)是危險化學品生產或銷售企業按法規要求向客戶提供的一份關于化學品組分信息、理化參數、燃爆性能,毒性、環境危害,以及安全使用方式、存儲條件、泄漏應急處理、運輸法規要求等16項內容信息的綜合性說明文件,也是歐盟REACH法規強制要求的信息傳遞載體之一。
在歐洲國家,材料安全技術/數據說明書MSDS也被稱為安全技術/數據說明書SDS(Safety Data Sheet)。國際標準化組織(ISO)采用SDS術語,然而美國、加拿大,澳洲以及亞洲許多國家則采用MSDS術語。
MSDS與SDS僅僅是不同標準中對MSDS的兩種不同縮寫,在供應鏈上所起的作用完全一致,在內容上的差異也主要取決于所采用的危險性分類和格式編輯標準。我國在2008年前的標準GBT16483-2000中稱為CSDS,2008年重新修訂的標準GBT16483-2008《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 內容和項目順序》中,與國際標準化組織進行了統一,縮寫為SDS。SDS與MSDS兩種縮寫在供應鏈上所起的作用完全一致,僅在內容上有一些細微的差別。
歐盟及國際標準化組織(ISO)均采用SDS術語,然而在美國,加拿大,澳洲以及亞洲的許多國家,SDS(Safety Data Sheet)也可以作為MSDS(Material Safety Data Sheet)使用,兩個技術文件的作用基本一致。
我國在2008年前的標準GB/T 16483-2000中稱為CSDS,2008年重新修訂的標準GB/T 16483-2008《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內容和項目順序》中,與國際標準化組織進行了統一,縮寫為SDS。
1、聯合國版:聯合國《全球化學品統一分類和標簽制度》;
2、歐盟版:歐盟REACH法規和CLP法規;
3、中國版:中國GB/T 16483-2008、GB/T 17519-2013以及GB30000.X-2013系列標準;
4、日本版:日本JIZ Z 7253:2012標準;
5、美國版:美國HCS-2012標準;
6、加拿大版:加拿大Hazardous Product Regulation 2015版(HPR法規);
7、新西蘭版:新西蘭Hazardous Substances and New Organisms Act 1996(HSNO法)。
哪些物質需要編寫SDS
根據 REACH 法規,當產品滿足下述條件之一時,產品供應商需編輯SDS,沿供應鏈往下向進口商、下游用戶和分銷商傳遞:
第31.1條款規定:
1、根據CLP被歸為危險品的物質或混合物;
2、或根據REACH附件XIII被歸為PBT或vPvB的物質;
3、或根據REACH條款59被歸為對人體或環境有不可逆嚴重影響的物質(指SVHC候選清單)
4、產品不滿足上述條件,但主管當局或進口商要求提供,或同行業對產品物質分類標簽要求更加嚴格時,企業也需要在其供應鏈上傳遞SDS。
1、非氣體混合物中包含單個濃度≥1%(w/w) 的危害健康或環境的危險物質;
2、或非氣體混合物中包含單個濃度≥0.1% 的SVHC物質;
3、或氣體混合物中包含單個濃度≥ 0.2%(v/v)的危害健康或環境的危險物質;
4、或超出歐盟工作場所暴露極限的物質。
此外,雖然不滿足以上條件,但是在進口商主動要求提供,或者同行業對物質分類標簽更加嚴格時,企業也需要在其供應鏈上傳遞SDS。
CLP分類和標簽信息必須包含在SDS中,SDS必須以物質或混合物投放市場所在成員國的官方語言提供。
一般情況下SDS是沒有明確的有效期限。但SDS并不是永久不變的。如在出現不限于如下情況時,須及時更新SDS的內容:
1、SDS所針對的產品中物質/組分/配比發生變化;
2、SDS制定的法規依據及其要求有所變更;
3、SDS所針對的產品發現有新的危害特性產生;
4、SDS針對物質的毒理學信息/生態學信息等有新的數據或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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