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D認證的范圍:
2014/53 / EU 該指令的適用范圍適用于歐盟市場上的所有無線電設備,但下列情況除外:
1.專門用于公共安全,國防,國家安全或國家經濟福祉活動的無線電設備。
2.業余無線電套件。
3.船用設備。
4.空降產品,零件和器具(根據EC 216/2008第3條的規定)。
5.定制的工具包僅用于研究和開發活動。
RED認證新指令主要變化摘要:
1.所有接收器(包括廣播無線電和電視設備)現在都屬于RED的范圍而不是EMC指令。
2.受指令范圍內的無線電頻譜現在沒有下限。它以前從9KHz到3000GHz。
3.無線電設備沒有關于LVD安全要求的電壓限制。
4.R&TTE指令中的許多描述性術語已被更改或修改,“無線電設備”現在指用于無線電通信或無線電測定的電氣產品,制造商全權負責合格評定,不能使用LVD或EMC指令中規定的合規程序來證明合規性,但必須使用RED中列出的合規程序。
5.該指令開辟了將某些設備(例如移動電話)設計為適應通用充電接口的可能性。
6.使用特殊軟件啟用功能的無線電設備必須證明設備與軟件一致,新版軟件還必須符合基本要求。
7.能夠采用不同配置的無線電設備必須在所有可能的配置中進行符合性評估。
8.2級標簽'警示標志'和設備通知被刪除。
9.CE標記需要在產品(如果可能)和包裝上。在產品上,現在允許使用小于5mm的CE標記,只要它仍然可見且清晰可辨。
10.無線電設備必須帶有類型,批號,型號,序列號或其他允許識別的元素,以及制造商在產品本身,包裝或手冊中的名稱和地址。
11.如果技術文件不符合要求,監督機構可以要求制造商或進口商由主管部門接受的機構對產品進行測試,費用由制造商或進口商承擔。
12.合規文件必須以當局容易理解的語言提交給監督機構。
13.制造商必須告知公告機構對產品的所有可能影響合規性的修改。
14.如果發生重新標記(OEM),執行OEM功能的公司承擔原始制造商的所有責任。
15.關于市場監督以及這些當局應如何運作,有明確的指導方針。
red認證2014/53 / EU指令合規途徑:
現在有三種選擇可供無線電設備制造商證明符合基本要求。其中兩個選項涉及公告機構的參與。
我們來看看選項:
1.通過附件II - 內部生產控制(模塊A)
制造商承擔技術文件的編制(測試可以是內部或外部),制造過程(涉及內部質量控制)和CE標記并發布符合性聲明。不需要通知身體參與。只有在Articless 3.2和3.3中完全適用協調標準時,才能使用此選項。
2.通過附件III - 歐盟型式檢驗(模塊B和C)。
制造商負責技術文檔(可以是內部或外部),內部生產控制,產品CE標記和發布符合性聲明。公告機構將參與檢查技術文件,以驗證設計,測試和頒發歐盟類型檢驗證書。
3.通過附件IV - 與公告機構的FQA協議(模塊H)。
制造商與公告機構達成協議,以獲得全面質量保證(FQA)計劃。公告機構參與審核制造過程,質量體系,產品設計和測試,以及承擔質量體系的監督職責。公告機構還監督CE標志和發布符合性聲明。只有根據與制造商簽訂的FQA協議,公告機構的數字才會出現在產品標簽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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